玉政發〔2021〕31號玉環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穩外貿促發展的九條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央、省和臺州市關于新發展理念和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決策部署,主動應對后疫情時期嚴峻復雜的外貿形勢,加快實施創新轉型,促進外貿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全力推動外貿穩中提質,增強出口競爭力,破解發展難題,現提出以下九條意見。 一、加大信保金融幫扶支持 1.支持投保出口信用險。對于外貿中小企業,所有外貿訂單由政府給予統一投保。對于外貿規模企業,補貼標準提高至保費支出額的 80%,根據企業規模分別限補20萬元至100萬元。 2.擴大信保融資規模。市財政出資6000萬元設立“玉貿貸”增信資金池,其中3000萬元為全市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做大信貸規模,降低企業融資準入門檻,適當提高信貸不良容忍率。 二、加大出口主體培育引進 3.促進出口貿易提質增量。對引進的外貿流通型(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生產型企業,實現當年度在玉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上并收匯的,按照出口實績給予0.02元/美元的獎勵。 4.鼓勵鄉鎮(街道)引育出口主體。對鄉鎮(街道)開展引進外貿企業、開拓市場等工作,全市外貿發展做出貢獻的,通過資金切塊的方式,予以適當獎勵,由鄉鎮補助給相應出口主體企業。 三、加大外貿新業態扶持 5.鼓勵企業開展服務外包和文化創意產業出口。對完成商務部系統注冊并獲審核通過的服務外包業務及相關文化創意產業的,年出口金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5萬元獎勵。 四、加大開拓國際市場 6.組織“云展會”。舉辦不少于8場網上交易會和網絡洽談會,對于企業參加的“云展會”所需費用給予全額補助。 7.提高企業參展補貼。支持企業參加境內外國際性展會,特別是支持企業參加“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展會,對企業參加列入我市年度支持計劃的境內外展會,每次給予不低于參展攤位費50%的支持,每家企業一次最高限補5萬元,家具行業企業一次最高限補10萬元;對入駐市商務局認可的境外數字展廳的,給予當年度入駐費用不高于50%的補助,限補3萬元。 五、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8.引導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對凡經國家授權部門批準或已經通過備案登記,在境外投資設立貿易窗口、生產企業、研發機構、長期展銷中心或其他形式辦事機構或投資加工制造的,以及通過投資收購境外營銷渠道、知名品牌的企業,按照項目投資額,給予不低于30%的補助,限補20萬元。對為應對企業“走出去”風險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的,給予保費實際支出額8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六、加大品牌培育支持 9.鼓勵企業樹立外貿自主品牌。對企業在出口國(地區)新注冊商標的給予5000元/個獎勵,對企業按馬德里協定且一次性在五個以上國家(地區)注冊商標的給予1.5萬元/個獎勵,每家企業限獎5萬元。對新認定的浙江省、臺州市出口名牌企業,分別給予獎勵20萬元、10萬元。 10.鼓勵建設區域品牌。對參加部分重點展會采用品牌特裝的企業,給予特裝費補助。對組展單位為樹立玉環制造區域品牌而在境內外展會中所做的統一公共布展及廣告宣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11.支持完善認證體系。對企業開展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的,給予不低于首次認證費用50%的補助,限補7萬元。支持企業開展AEO認證等信用體系建設,對首次通過高級認證的企業補助15萬元。 七、加強外貿物流保障工作 12.支持外貿集裝箱空箱調運。積極排摸企業用箱需求,對接省海港集團及國際班輪公司,自2021年3月起按月統計我市外貿企業自寧波舟山港出口的月均集裝箱數量,與2020年同期對比,對凈增加的集裝箱數量按每標準箱(TEU)不低于200元標準給予補助,并按照臺州市商務局關于加快兌現外貿集裝箱空箱調運補貼資金通知向省海港集團(寧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撥款。 八、強化監測預警系統建設 13.精確預警發布。充分發揮商務運行調查監測系統和“訂單+清單”監測預警管理系統作用,做好市場、產品、行業、地區出口訂單的變動趨勢和結構性分析,依據五色清單提示,及時開展外貿預警監測。定期發布各國貿易措施動態,有針對性的指導企業開展應對。 九、加大助企綜合服務 14.加速培養內外貿經營兼通的復合人才。對第三方機構承辦由市商務局委托的內外貿業務能力提升培訓及相關活動,予以全額支持。 15.支持摩擦應對。支持企業通過商事調解、商事仲裁、商事訴訟等方式主張合同權利,維護自身權益。大力支持我市出口企業參加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應訴,并按訴訟費支出的50%給予支持:對企業單獨應訴的,最高限補10萬元;多家企業應訴同一宗案件的,根據參與訴訟企業訴訟費支付比例給予補助,總額最高限補10萬元。 16.強化法律援助。加強與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合作,充分發揮出口共建基地合作機制的作用,用好國家級商會資源,為外貿企業提供法律援助。 相關政策與我市其他政策措施有重復、交叉的,除明確屬于額外優惠政策外,按照“從新、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意見自2021年12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執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計算。在此期間,凡涉及因上級政策調整或社會經濟形勢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本政策內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意見中部分條款由各部門再行出臺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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