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關于加快總部經濟基地建設的若干意見試行”
玉環縣人民當局
關于加快總部經濟基地建設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推進縣域經濟轉型升級,加快總部經濟基地培育建設,經研究,特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第一條 規劃范圍 玉環總部經濟基地設立在玉環經濟開發區,規劃建造企業總部大樓,重要用于企業商務辦公、研發、營銷、產品展示、采購等。 第二條 供地體例 總部大樓用地采取公開出讓體例,用地性子為商務用地,用地價格可適當優惠。 第三條 參建體例 企業參與總部大樓建設可以采取兩種體例:一是單個企業自力開發;二是由行業協會、地方商會等組團開發或成立聯建公司開發,組團企業須達到5家以上且每家企業參股不得低于5%。 第四條 參建條件 吻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報名參建: (一)組團開發 1、每家本地企業上一年或昔時對玉環地方稅收貢獻不少于50萬元。 2、每家異地企業上一年或昔時對地方稅收貢獻(含異地和玉環本地)不少于100萬元,且在房屋完工交付使用前一年或昔時對玉環地方稅收貢獻不少于30萬元。 (二)自力開發 企業上一年或昔時納稅總額(包括國地稅)不少于500萬元。 第五條 報名申請 吻合參建條件的企業或者組團單位,可向玉環經濟開發區提出申請,報名時需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參建企業完稅證實,每家企業只能參建一幢大樓。 第六條 進度管理 自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受讓方須在1年內動工,2年內主體工程結頂,3年內工程完工。 在參與競拍地皮使用權時,承擔項目開發的企業或組團單位須與玉環經濟開發區簽訂施工建設進度管理協議書。受讓方按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玉環經濟開發區繳納建設進度保證金(保證金不計息),并在地皮出讓合同中予以載明。按規準時間開工建設的,自開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返還1/3建設進度保證金;按規準時間結頂的,自結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返還1/3建設進度保證金;按規準時間通過完工驗收且驗收合格的,自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返還剩余1/3建設進度保證金。如非不可抗力影響而未達到上述進度要求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供地后建設方1年內未動工的,由縣國土部門收取地皮閑置費;滿2年未開工建設的,無償收回地皮使用權。 第七條 規劃管理 每幢大樓建設方均需嚴酷依照玉環經濟開發區會同縣住建規劃局審定后的建筑方案組織施工。建成后由玉環經濟開發區組織相干部門進行完工驗收,對通過驗收且立面達到規劃要求的,按建筑面積每平米100元予以獎勵;對建設工程中未按審定后的建筑方案組織施工的,由縣住建規劃局按相干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責令改正。 第八條 退出辦法 參建企業在總部大樓建設過程中因各種緣故原由要求退出的,由組團單位內部調劑股權比例或者新吸取吻合條件的企業參建。 第九條 產權登記 總部大樓工程在完工驗收合格后,由縣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以參建企業法人或企業聯建公司名義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條 轉讓條件 總部大樓原則上以自用為主,在不改變房屋結構和使勤奮能的前提下,許可轉讓,但轉讓須在通過完工驗收之后且同時吻合以下條件: (一)受讓主體吻合參建企業或者入駐企業條件。 (二)轉讓面積不得低于單層面積的四分之一。 總部大樓裙樓部分作為綜合配套用房,鼓勵開辦大型餐飲、大型超市等服務業企業,獎勵標準參見玉環縣人民當局《關于推進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上述轉讓條件束縛在地皮出讓合同中予以載明。 第十一條 入駐條件 入駐總部經濟基地的企業需同時吻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母公司需在我縣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資金或者凈資產在5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執行同一核算,并在我縣稅務部門繳納稅收。 (三)企業進駐上一年或昔時對玉環地方稅收貢獻不少于50萬元。 第十二條 入駐優惠 企業可以通過參建、受讓、租賃等情勢入駐總部經濟基地,入駐企業均須與玉環經濟開發區、縣財政局簽訂入駐協議書,承諾入駐經營期限在5年以上,否則不能享受入駐優惠政策,已享受的部分由財政部門依據協議收回。 入駐企業自入駐之日起5年內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財政優惠 1、縣內企業入駐總部經濟基地的,其昔時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業務稅(不含不動產販賣和出租所繳納的稅收),以比上年度增加10%為基數,超基數的縣得部分由縣財政予以專項獎勵。 2、縣外企業入駐總部經濟基地的,自入駐之日起3年內現實入庫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業務稅(不含不動產販賣和出租所繳納的稅收)縣得部分的85%由縣財政予以專項獎勵,第4年、第5年其繳納的稅收,以超過上年度10%為基數(非常波動的年份曩昔年現實繳納的相干稅收增加10%為基數),超基數的縣得部分由縣財政予以專項獎勵。上述三項稅收總額應剔除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地方負擔部分。 縣外企業在我縣有關聯企業的,其縣內關聯企業在我縣繳納稅收的部分按本款第1則給予優惠。 3、縣內企業將縣外部分稅源匯總在本地繳納的,經稅務部門認定后,其引進增繳部分可參照享受本款第2則政策優惠。 4、入駐企業從簽訂入駐協議起3年內,其在總部經濟基地范圍內所購的企業用房產及地皮現實所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地皮使用稅的縣得部分由縣財政予以專項獎勵,第4年、第5年按現實所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地皮使用稅縣得部分的50%由縣財政予以專項獎勵。 (二)投資優惠 在總部經濟基地內現實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給予現實投資額5%的貼息獎勵;在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現實投資額7%的貼息獎勵。 本條目所稱投資不包括總部大樓建設成本或者不動產投資。 (三)裝修優惠 凡是通過受讓或租賃取得入駐資格的企業,裝修完畢入駐辦公并產生稅收貢獻后,按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的獎勵。 (四)分外優惠 對擁有省級以上名牌、聞名商標、著名商號的企業,國內外聞名企業分支機構及服務機構(包括銀行),吻合總部經濟基地業態規劃和入駐條件、現實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將總部或其合作的國際公司總部搬遷至總部經濟基地并在玉環注冊完稅的企業,在享受本意見各項政策優惠基礎上,可按“一事一議”辦法另行給予其他政策優惠。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總部大樓建設執行合同管理,凡參建或入駐企業均須與玉環經濟開發區簽署參建或入駐合同協議書,單體項目在吻合城市設計導則和出讓條件的基礎上,經玉環經濟開發區和縣住建規劃局審核贊成,由投資主體自行組織設計和施工。 入駐企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勤奮能。 第十四條 服務保障 (一)成立縣總部經濟基地建設工作向導小組,負責總部經濟布局規劃、政策制訂、資格認定等龐大題目的和諧工作。向導小組在玉環經濟開發區下設辦公室,詳細負責日常工作。 (二)按照特事特辦的辦法,對企業涉及參建或入駐的各類審批事項由玉環經濟開發區牽頭,相干部門在規準時間內,予以辦理到位。 (三)對入駐企業負責人和正式聘用并辦理勞動合同手續的企業高條理人才、高層管理人員,在出國(境)、戶口遷移、職稱評審、教育培訓、家屬就業、后代入學等方面給予照顧;吻合我縣人才引進規定的,優先給予生活津貼、住房補貼、安家費等方面補助,詳細按照縣委、縣當局《關于引進和培養高條理人才的若干意見》(玉縣委發〔2011〕32號)規定實行。 第十五條 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2012年6月10 日起試行,試行一年,由縣總部經濟基地建設工作向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詮釋。 (二)本意見涉及的稅收、投資等優惠和獎勵,均由縣財政負責兌現,與其他政策有重復獎勵的,按就高原則適用,不得重復享受。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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