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及限定競爭舉動
4月初,國家工商總局宣布了《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定競爭舉動的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定競爭題目受到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關注。國家工商總局深入開展調研,體系研究國內外有關實踐和法律規定,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出臺了《規定》,以進一步落實《反壟斷法》有關要求,規范工商機關執法實踐,指導經營者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利用舉動。 《規定》共19條,包括6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制訂《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根據職責,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定競爭舉動和相干市場等概念作了需要詮釋。二是禁止經營者之間行使利用知識產權的體例達成壟斷協議,同時規定了安全港規則。三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利用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明確了相干認定和推定規則,對詳細濫用舉動做了禁止性規定。四是明確界定了專利聯營、標準中利用知識產權舉動可能構成壟斷舉動的詳細情形。五是明確了工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六是依據《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定競爭舉動的處罰作了規定。 有關負責人透露表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立足職責,賡續加大《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章的實施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優秀的市場環境。 (來源:中國工商報)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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