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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
                    時間:2017年12月25日信息來源:浙江水暖閥門行業協會點擊: 加入收藏 】【 字體:

                    2005年2月28日 海關總署 發改委 財政部 商務部令 第125號)


                      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有關規定,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制訂了《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實行。
                    海關總署署長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財政部部長
                    商務部部長
                    2005年2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增強對汽車零部件的進口管理,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組裝汽車所需的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的監督管理。
                    汽車生產企業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繳納稅款,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5089—2001)中規定的M類和N類機動車輛。
                    M類機動車輛是指,至少有4個車輪并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N類機動車輛是指,至少有4個車輪并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總成(體系),包括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體系、制動體系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構成整車特性和構成總成(體系)特性,是指汽車生產企業使用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在裝車狀況時已經構成整車特性、或在裝機狀況時已經構成總成(體系)特性。
                    第六條 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構成整車特性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實施管理。
                    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成立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向導小組(以下簡稱向導小組)。向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海關總署,負責向導小組的日常事務。整車特性國家專業核定中間(以下簡稱核定中間)接受海關總署委托,負責對進口零部件是否構成整車或總成(體系)特性進行核定。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以在國內市場販賣為目的使用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汽車,應當依據本辦法對所生產車型中使用的進口零部件是否構成整車特性進行自測。經自測確定構成整車特性的,生產企業應當在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將有關車型向海關總署備案。統一汽車生產企業的不同車型,應當分別備案。
                    生產企業自測后認為不構成整車特性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復審。海關總署應當委托核定中間進行簡單復審或現場復審。經復審,構成整車特性的,由生產企業增補備案;不構成整車特性的不需備案。
                    汽車生產企業在向發展改革委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通知布告》和向商務部申請主動進口允許證時,應當提供有關車型的自測效果;如進口零部件不構成整車特性,還應提供海關總署的復審意見。
                    發展改革委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通知布告》中對使用構成整車特性的進口零部件生產的車型標注“整車特性”字樣,商務部在構成整車特性的進口零部件的主動進口允許證上標注“整車特性”字樣。
                    第八條 備案車型應當是已經列入發展改革委《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通知布告》的產品。
                    第九條 生產企業在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基本概況;
                    (二)備案車型年度生產計劃;
                    (三)備案車型的零部件分類和價格比例清單;備案車型的總價和國產件、進口件的分項價格(均以不含稅價格計算);
                    (四)備案車型悉數采購件的國內和國外供給商及供貨品種清單;
                    (五)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通知布告》的證實。
                    第十條 海關總署在收到申請備案的材料后向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分送有關備案材料。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企業所在地海關在收到備案材料后分別按各自職責實施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收到海關總署發來的企業備案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吻合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生產車型給予登記備案,并關照該汽車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備案后,應當根據汽車零部件的進口計劃,在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提供稅款總擔保。稅款總擔保的擔保數額應當不低于企業月平均進口零部件需繳納的稅款總額。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根據備案車型數量及進口計劃的調整,及時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稅款總擔保的擔保數額,經核實無誤后,海關辦理相干的擔保數額變更手續。

                    第三章 通關管理
                    第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應當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繳納稅款。
                    汽車生產企業從其所在地以外口岸進口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須在完成備案登記和稅款總擔保手續后,向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轉關運輸,海關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其他未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進口,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在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報關單、標明“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主動進口允許證、其他有關允許證件以及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證等。
                    第十五條 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進口時,涉及允許證件的,在通關環節驗核證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征免性子欄應當填寫“整車特性”;收貨單位欄應當填寫汽車生產企業名稱。
                    不同車型的汽車零部件,應當分別填寫報關單。
                    第十六條 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進口時,海關比照保稅貨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干進口手續,并按照進口狀況列入海關統計。

                    第四章 整車特性核定標準及核定
                    第十七條 整車特性核定由汽車生產企業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海關總署委托核定中間核定。海關依據核定中間出具的《核定報告》確定適用稅率和完稅價格,辦理征稅手續。進口汽車零部件整車特性核定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訂發布。
                    第十八條 核定中間依據海關總署的指令,對汽車生產企業的有關車型開展核定工作,出具核定報告。
                    第十九條 備案車型生產組裝成第一批整車后10日內,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性核定。核定中間應當在接受海關總署指令后的1個月內,完成對有關車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產的車型,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個月內完成自測,并將自測效果報海關總署。自測效果為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完成自測后10日內向海關總署備案,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性核定;不構成整車特性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復審。復審效果為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復審效果宣布后10日內向海關總署增補備案,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性核定。核定中間依據海關總署的指令,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對已經投產的備案車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第二十條 核定中間核定的車型為基型車。在經過核定的基型車基礎上選裝進口部件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和核定中間提供選裝類型,并在現實選裝時如實申報。經核定中間復核并提出報告后,海關在核定完稅價格計稅時做出調整。
                    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構成整車特性的狀態發生改變的,可向海關總署申請對基型車重新核定。海關根據核定中間出具的新的核定報告,確定計稅的完稅價格。經核定,不再構成整車特性的,海關不再按照本辦法對該車型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性:
                    (一)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組裝汽車的;
                    (二)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范圍內:
                    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
                    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總成(體系)(含)以上裝車的;
                    3.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總成(體系)(含)以上裝車的。
                    (三)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本項整車特性核定標準自2006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汽車總成(體系)特性:
                    (一)進口整套散件組裝總成(體系)的;
                    (二)進口關鍵零部件或分總成組裝總成(體系),其進口關鍵零部件或分總成達到及超過規定數量標準的;
                    (三)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總成(體系)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條 國內汽車總成(體系)生產企業生產的總成(體系)所使用的進口零部件不構成總成(體系)特性的,該總成(體系)視為國產總成(體系)。
                    第二十四條 國內汽車及零部件生產企業,對進口零部件(不含總成、分總成)及生產零部件用的毛坯件進行實質性加工的,所生產的配套零部件視為國產件。
                    所稱“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規定的實質性改變確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核定中間對備案車型進行整車特性核準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交以下單證:
                    (一)核定申請報告;
                    (二)企業自測報告;
                    (三)《備案車型零部件采購清單》;
                    (四)核定中間認為必要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六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申請備案或者整車特性核定而未申請的,海關總署可以指令核定中間進行核定。

                    第五章 征稅原則及稅款計征
                    第二十七條 構成整車特性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從報關放行到納稅前,由企業所在地海關比照保稅貨物實施監管。為進步管理效能,有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與所在地海關進行電子聯網。
                    第二十八條 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成整車后,汽車生產企業向海關作納稅申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歸類和征稅。
                    對經核定中間核定為構成整車特性的進口零部件,海關按照整車歸類,并按照整車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核定為不構成整車特性的,海關按照零部件歸類,并按照響應的適用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九條 海關在對構成整車特性的進口零部件按照整車歸類征稅時,假如其中由配套廠家提供的零部件在進口時已經繳納了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且汽車生產企業能夠提供進口納稅證實的,已經繳納的稅款應當扣除。
                    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進口的汽車零部件,1年之內未用于生產汽車整車的,應當在1年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作納稅申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征稅手續。
                    第三十條 加工貿易項下生產的汽車轉內銷的,適用本辦法。
                    加工貿易汽車生產企業在申請對其使用構成整車特性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的汽車產品內銷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間的核定。海關根據核定的效果,對構成整車特性的,憑企業提交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和響應的進口允許證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適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并補征悉數進口零部件的緩稅利息。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別監管區域汽車生產企業在申請對其使用構成整車特性的進境入區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的汽車產品內銷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間的核定。海關根據核定的效果,對構成整車特性的,憑相干進口允許證件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內銷現實狀況征稅。
                    第三十一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自核定中間出具構成整車特性的核定報告后的次月起,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向企業所在地海關作納稅申報。海關對汽車生產企業上個月生產有關車型所使用的進口零部件按照整車稅率集中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汽車生產企業在作首次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核定報告出具前已用于生產整車的進口零部件一并向海關申報納稅。
                    第三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自核定中間出具不構成整車特性的核定報告后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報其已進口但尚未繳納稅款的汽車零部件。海關按照汽車零部件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對有關車型不再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的所有備案車型經核定中間核定均不構成整車特性,并且企業繳清有關稅款的,海關應當關照企業辦理解除稅款總擔保手續。
                    第三十四條 汽車生產企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納稅時應當提交以下單證和資料:
                    (一)核定中間的核定報告;
                    (二)企業上月有關車型的整車生產數量(核定效果為不構成整車特性的除外);
                    (三)企業上月進口的已用于生產組裝整車的有關車型汽車零部件清單(核定效果為不構成整車特性的除外);
                    (四)海關認為必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向海關申報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時,征免性子欄填報“整車征稅”,成交體例欄填報“CIF”;企業向海關申報不構成整車特性的汽車零部件時,征免性子欄填報“零部件征稅”,成交體例欄填報“CIF”。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背本辦法規定,構成私運或者違背海關監管規定舉動的,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通知布告》和備案時,違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如實申報進口零部件構成整車特性的,或者采用分散進口體例進口的零部件構成整車特性,進口前未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由發展改革委停息有關車型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通知布告》,待汽車生產企業糾正后,再予以恢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總成(體系)界定表
                    2.汽車總成(體系)所屬零部件界定范圍
                    3.備案車型零部件采購清單(附件請登陸海關總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查閱)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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