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通知布告2016年第61號 關于2017年部分反推銷、反補貼措施即將到期的通知布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6年第61號 【發布日期】2016-1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推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推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停止征收反推銷稅有可能導致推銷和損害的繼承或者再度發生的,反推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伸。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停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承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伸。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對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到期的反推銷、反補貼措施通知布告如下: 一、將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推銷、反補貼措施均通過本通知布告一并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不再發布個案措施到期通知布告。 二、在本通知布告附件所列個案反推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干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天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停止征收該措施有可能導致推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承或者再度發生,可以書面情勢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三、期終復審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透露表現和停止該反推銷、反補貼措施將可能導致推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承或再度發生的證據材料。 四、如相干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天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通知布告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干反推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自動提議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推銷、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停止實施。 附件:將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推銷、反補貼措施一覽表.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6年11月7日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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