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允許證的介紹
為了增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控制和削減污染物排放,規范排污允許舉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凡是必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或小我,都必須事先向環境珍愛部門辦理申領排污允許證手續,經環境珍愛部門批準后獲得排污允許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實施排污允許證制度是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是落實重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增強污染物排放監管的緊張手段,是環境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在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流域、海疆、區域,對排污單位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該指標納入排污允許證管理之中。排污允許證的持有者,必須按照允許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體例排放污染物。對一些超標排放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當局環境珍愛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正處理。未取得排污允許證的排污單位,不得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排污允許證是各排污單位到工商部門年檢的需要證件,同時也是到銀行貸款的需要證件。 附件1:排污允許證申領流程圖 附件2:申領排污允許證材料要求 附件1: 排污允許證申領流程圖 附件2: 申領排污允許證材料要求 (一)新建項目排污單位申領一時排污允許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領一時排污允許證申請表 2、業務執照復印件一份; 3、法人代碼(或者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排污費繳納單(近一年的)復印件一套; 5、排污申報表(已審核)一份; 6、“三同時”驗收監測報告及驗收意見,如被列入規模上廢水達標整治名單中的企業還需提供規模上廢水達標整治驗收監測報告; 7、環評批復; 8、環境管理規章制度一份。 (二)現有排污單位申領排污允許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1、申領一時排污允許證申請表; 2、排污費繳納單(近一年的)復印件一套; 3、排污申報表(已審核)一份; 4、近一年廢氣或廢水監測報告復印件一套; 5、年審或者換證需帶老的排污允許證正副本。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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