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臺州海關溫嶺辦事處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政策調整解析
為了適應加工貿易形勢的轉變,規范加工貿易有關營業,2008年1月15日,海關總署以168號令的情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簡稱《辦法》)進行了部分修改,放寬了對加工貿易外發加工的限定,新《辦法》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對外發加工政策的調整重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一、外發加工定義的修改 新《辦法》規定: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定,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舉動。 老《辦法》規定,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定,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舉動。 外發加工定義的修改為外發加工限定的放寬提供了前提條件。 二、刪除了不予批準重要工序外發加工的規定 老《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海關不予批準經營企業將重要工序外發加工;而新《辦法》直接刪除了該項規定,不再對是否重要工序進行限定。 重要工序限定的取消,使得廣大加工貿易企業可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行業專業化分工來提拔自身的合同承接能力和實行成立,更大程度享受加工貿易政策優惠。例如,球閥加工貿易企業可以經海關批準后辦理閥球的外發加工營業、可申請辦理因產能限定的機加工等工序,而按照老《辦法》規定,其中的重要工序不得外發,那么企業可能因此不能享受加工貿易的政策優惠。 三、放寬了對外發加工貿易貨物運回的限定 新《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外發加工的制品、剩余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田主管海關批準,可以不運回本企業。而老《辦法》則規定經營企業應當將外發加工的制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運回本企業。 毫無疑問,新《辦法》對外發加工貿易貨物的規定更好吻合生產經營現實,可避免加工貿易企業無謂地往返運輸邊角料等的憂?,也可降低外發加工中的違規風險,充分表現了政策的天真性和人性化。例如,銅屑外發加工銅棒過程中產生的爐渣,按照老《辦法》規定,經營企業需將其運回本企業并辦理內銷征稅手續后方可販賣,而新《辦法》則許可企業再辦妥辦理內銷征稅手續后直接在承攬企業進行販賣,這對加工貿易企業而言不可不說是一個福音。 當然,新《辦法》對外發加工限定的放寬并不等同于海關對外發加工監管要求的降低,更非代表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承擔責任的取消。為此,廣大加工貿易企業在享受更大程度政策優惠的同時,也要嚴酷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和外發加工的相干要求,規范操作,確保加工貿易貨物的專料專用。一是在外發前必須到海關辦理外發加工的相干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外發;二是承攬企業也要吻合海關的監管要求,做到專料專用,登記生產記錄和收發存臺帳等帳冊;三是邊角料等加工貿易貨物如不運回本企業,經營企業需事先向海關申請并獲得批準;四是經營企業應適當控制外發加工企業的數量,并做好對承攬企業實行加工貿易監管規定的引導和監管工作,畢竟一旦出現違規情事,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均需承擔響應的責任。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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