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玉政發200844號玉環縣人民當局關于加快工業經濟創新發展的意見
為周全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我縣經濟發展模式轉型,促進工業經濟創新發展,特制訂本意見。
一、著力加快技術提高,周全推進科技創新 第一條 大力培育科技創新型企業。 支撐以企業為主體的各類創新載體建設,對被認定(不含復評)為國家級、省級或市級企業技術中間的,分別獎勵100萬元、15萬元和5萬元。積極培育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凡是按新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20萬元。鼓勵企業爭奪一批國家級科技項目,對列入國家火炬計劃、國家級星火計劃的,每個項目獎勵5萬元。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對列入省級技術創新或應對貿易壁壘項目,每個項目獎勵5萬元。鼓勵企業研發一批新產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重點新產品的,每個產品獎勵5萬元。積極培育和建設創新型企業,對被認定為省級、市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的,分別獎勵15萬元、5萬元。 第二條 鼓勵重點上風行業技術改造。 對吻合本縣產業導向的制造業,引進消化吸取再創新、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和傳統上風產業改造升級等三個專項的技改項目進行重點扶持。經認定列入上述三個專項計劃投資總額1000萬元以上,且現實設備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按現實設備投資額給予4%的貼息;其中機床行業及其他生產設備裝備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總額不限,現實設備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按現實設備投資額給予5%的貼息;單個項目(企業)最高獎勵150萬元??h當局設立企業技術改造貼息專項資金,詳細項目評審和驗收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加快技術創新系統和科技服務系統建設。 堅持自立研究開發與引進先輩技術相結合,大力推動科技成果向實際生產力轉化。加快企業科技研發中間建設,大力培育創新主體。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間的,分別獎勵100萬元、15萬元和5萬元;對被認定為縣工程技術研究中間的,獎勵5萬元。繼承推動產學研結合,鼓勵企業與省級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創新載體,凡經縣科技局認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大力培育科技服務業,重點扶持區域創新服務中間建設,對被認定為省級、市級區域創新服務中間的,分別獎勵15萬元、5萬元。 第四條 鼓勵企業實施專利戰略。 積極培育專利示范企業,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專利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100萬元、15萬元、5萬元、5萬元。鼓勵企業申報專利,對獲得國內表面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每個分別獎勵400元和800元;獲得國外表面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每個分別獎勵1萬元和1.5萬元;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個獎勵2萬元,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個獎勵4萬元。 二、切實增強節能降耗工作,促進資源節約集約行使 第五條 積極鼓勵指導企業向低消費、低排放、高效節約發展體例變化,周全落實節能降耗各項工作義務。2008年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200萬元,以后每年按15%的比例增加,推進節能降耗工作發展。節能降耗專項資金執行滾動使用。 三、加快企業體系體例改革,創新工業增加體例 第六條 積極鼓勵企業上市。按照“不因上市而增長企業負擔”的原則,設立企業上市專項資金,推動企業上市。 第七條 鼓勵企業重組。 1、鼓勵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三年內企業內部股權現實控制人未發生轉變,且總股權的49%以上未發生變更的,其房地產變更登記視作非交易變更;涉及地皮使用權變更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由股權轉變后的企業或股東就所涉及的地皮出讓緩交款或借款作出書面債務承諾后,辦理變更手續。如涉及借款的,由原借出單位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必要星散或重組的資產,在股權轉讓、資產購并時現實控股人未發生轉變的,按非交易過戶處理。 2、對行業龍頭企業整合兼并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制的中小企業執行稅費優惠。整合重組后,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公司制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改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非貨幣性資產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70%的,可將其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轉增企業注冊資本,屬小我股東的評估增值部分暫不征收小我所得稅,在小我股東轉讓其股份或企業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小我所得稅。原企業地皮、房產等資產(包含無形資產)的變更,免收變更、過戶手續費。 3、企業整合重組中必要星散或重組的資產,因歷史緣故原由,部分權證不全但無爭議的房產、地皮,經企業所在州里確認,并補齊規劃、用地等相干手續后列入資產,違背規劃、屬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及存在法律糾紛的除外。 4、企業重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涉及的國有劃撥地皮轉移,吻合現有工業用地規劃的,按《玉環縣劃撥地皮使用權轉讓管理若干規定》(玉政發〔2008〕39號)實行,報縣當局批準補辦出讓手續;不吻合現有工業用地規劃的,保持原劃撥地皮性子不變,直接辦理地皮變更登記。內部股份轉變的,不收取地皮收益金;股權對外轉讓的,按現行評估價的20%收取收益金,契稅由縣財政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5、企業重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涉及的集體地皮使用權轉移的,經集體經濟組織贊成,保持原使用集體地皮性子不變,直接辦理地皮變更登記。內部股份轉變的,不收取地皮收益金;股權對外轉讓的,按現行評估價的12.5%收取收益金,契稅由縣財政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6、整合重組后的企業,因技術提高或產品更新換代需添置的固定資產,或者常年處于強震蕩、高腐蝕狀況的固定資產,在報稅務部門備案后,可自立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但最低折舊年限不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有環保限日治理項目的,其應上繳的排污費除上繳國家、省以外,剩余部分優先用于補助其污染項目防治。緊密層、半緊密層、松散層企業的榮譽稱號、統計數據、品牌等,經批預備案后,可一并納入核心企業集團管理、申報和共享,緊密層企業稅收可納入核心企業集團稅收統計排名。 四、健全品牌培育系統,創新發展品牌經濟 第八條 設立玉環縣當局質量獎,贊譽獎勵獲得當局質量獎的企業。對獲得國家、省、市、縣當局質量獎的,分別獎勵300萬元、100萬、50萬元、10萬元。 第九條 鼓勵和支撐企業爭創國家、省、市名牌和商標。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聞名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獎勵100萬元;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獎勵30萬元;獲得經司法途徑認定為聞名商標的,獎勵20萬元;獲得浙江省名牌產品、浙江省聞名商標的,獎勵15萬元;獲得臺州市名牌產品或臺州市聞名商標的,獎勵3萬元。 第十條 增強品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做好企業組團參展工作,進步玉環制造業著名度??h財政每年安排40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組織企業參展和區域品牌宣傳。 五、增強基礎管理工作,推進企業管理創新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夯實質量基礎,提拔質量水平。 1、支撐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重要起草單位,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參與起草或重要修訂的單位,分別獎勵25萬元、10萬元、5萬元、2.5萬元。 2、對成為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獎勵50萬元;對成為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浙江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或全國專業標準化工作組,獎勵20萬元;對成為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浙江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獎勵10萬元。 3、對創建標準化優秀舉動(企業標準系統)的單位,并獲得國家4A級至1A級確認的,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2萬元、1萬元。 4、對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輩標準的內容,經分析研究和試驗驗證,等同或修改轉化為企業標準,并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登記,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獎勵3萬元。 5、對將有用期內的發明專利或目錄內已獲得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國家級重點新產品的相干技術要求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省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單位,分別獎勵100萬元、4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將目錄內已獲得省級高新技術產品的相干技術要求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省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單位,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5萬元、2.5萬元。 6、對建立計量檢測系統的單位,并獲得國家一級至三級確認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1萬元。 第十二條 增強全縣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h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培訓經費,用于全縣企業經營管理培訓。 六、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統一企業獲得上述統一項目不同級別獎勵的,以及兩次或多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聞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浙江省名牌產品、浙江省聞名商標、臺州市名牌產品或臺州市聞名商標獎勵的,均按最高獎額頒發,不累計頒發。 第十四條 本意見由縣當局辦公室負責詮釋,自覺文之日起實施。原《關于鼓勵企業聯合發展的意見》(玉政發〔2004〕38號)、《玉環縣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貼息辦法》(玉政發〔2006〕17號)、《玉環縣企業研發經費貼補辦法》(玉政發〔2006〕16號)、《關于推進企業技術創新若干意見》(玉政發〔2006〕15號)同時廢止。其他曩昔相干政策有與本意見相沖突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作者:佚名編輯:浙江水暖閥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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